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教职成司函[2008]6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
第二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000人以上。
第六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0人,专任教师学历须达到国家规定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兼职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农村(县及县以下)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学历在校生在1000—2000人的,生均不低于33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2000—3000人的,生均不低于25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生均不低于20平方米。城市内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3万平方米(约35亩);学历在校生在1000—2000人的,生均不低于23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2000—3000人的,生均不低于20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生均不低于18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布局合理;学历在校生在1000—2000人以下的,生均不低于20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2000—3000人的,生均不低于18平方米;学历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生均不低于16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训设备,工科类专业、医药类专业,生均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不低于2500元。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0台。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目标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课程标准、体系和教材。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实验实训设备费、教师培训费和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正常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本标准发布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