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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2010年11月05日 11:13:20 来源:尉氏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访问量:191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政 策 解 读
 
提 纲
一、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基本内容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运行目的: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构成方式:国家举办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行业范围:涉及科、教、文、卫等诸多领域;
  单位性质:为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在《宪法》中,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并列为六大社会组织。
在《民法通则》中,事业单位与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并列为我国四大法人。
3、事业单位的特点
  公立公有性、公益性、服务性、知识密集型
4、事业单位的分类
  大体分为三类:
  a、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
  b、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供事业单位);
  c、自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5、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
企业:
  —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按照市场法则运行,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自收自支 。
  —通过盈利创造财富价值,解决人员供养,提供产品服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后,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
  —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公益性单位。
  —履行社会事物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产品。
  —实行统一的编制管理、经费管理、人事管理和工资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
   —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在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后进行人事仲裁。
6、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合同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也是事业单位的专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订立的关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它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协调解决或解除合同。
  由于事业单位要履行公益责任或义务,其设置的工作岗位具有公益性。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是不对等的。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其主体权利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岗位设置是在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人员招聘要按照规定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薪酬和事业经费要受到政府的财政控制等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初步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深化几个发展阶段,实现了由单项到综合、由点到面的逐步深化过程。
第一阶段,初步探索阶段(1978年到1992年)。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这一阶段处于“文革”后的恢复和重建阶段,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
   从1985年起,为了顺应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和地方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单项决定,如恢复职称评审、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等,对聘用制进行初步探索。
第二阶段,启动试点阶段(1993年到1998年)。
  也是探索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新机制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和中编办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郑州会议,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至1998年底,全国已有上海、江苏、安徽、文化部、北京市科委系统和文化系统、中科院等十几个地方和部门出台聘用制管理规定。
第三阶段,深化改革阶段(从1999年至今)
  也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新阶段。国家开始全面研究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问题,各项政策法规密集出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1999年,原国家人事部在天津召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初步确定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2000年6月,国家出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
  2000年7月,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
  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A、建立一个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B、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C、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2年7月,原国家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4年3月,原国家人事部选择确定了地域上各具代表性、行业上具有典型性、改革内容上各具特点的15个试点联系点。
  2004年7月,原国家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005年11月,原国家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06年10月,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事业单位改革初步成就
  1、改变了大一统的干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新模式。
  2、改变了人事管理缺乏政策法规的状况,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
  3、改变了人事管理活力不足的状态,初步建立了科学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基本内容
1、何谓岗位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2、什么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岗位的工作过程。
  岗位设置管理是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设定结构比例和任职条件,进行总量控制,以便规范管理、确定工资待遇的制度。
3、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
  目的:
  实现两个转变,即事业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意义:
第一,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第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
第三,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
4、事业单位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种:
  (1)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又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5、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设置
 
 
 
 
关于特设岗位(非常设岗位)
  (1)是应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人社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限制。
  (3)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5、设岗原则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首次设岗时,三不考虑:
一不要考虑现有人员状况。
   要从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出发,因事设岗(理论设岗);
二是不考虑兼职问题。
   待聘用工作结束后再考虑;
三是不考虑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也是在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完成以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准设置。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汴人社(2010)103号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解读实施范围
1、“册”,是指按人社部门要求建立的《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基金管理册》。
“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入的;
二是有正式人事关系;
三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
解读实施范围
2、设岗原则: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设岗基数:
 空编或满编单位,以编制数为设岗基数,超编单位本次暂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进行设岗。
解读:实施范围
4、未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执行公务员工资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岗位设置管理,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自主决定,可暂缓实施。
5、党校(除参照管理人员外)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1、管理岗位的设置
  (基本原则)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1)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2)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关于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问题
  a、按照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b、对于事业单位现有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但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作为个案处理。经审批,可维持现状,进入相应职员等级,不降低工资待遇。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后,该岗位(等级)核销。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基本原则)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总体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县(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4:5.5。
  (2)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 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A、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农业等有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如教育部规定,普通中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卫生部规定,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等。
  B、没有行业指导意见、但职能比较明确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或按照我市《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C、既没有行业指导意见、职能又比较模糊的单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协调沟通以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
  2、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3、一、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见汴办[2010]44号第22条)。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
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兼职基本要求:
  1、原则上不得兼职,首次聘用不考虑兼职;
  2、确需兼职的,须待首次聘用完成后依程序核准备案。且同时占两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3、对于管理岗位兼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10%。
  4、具体兼职岗位和人员,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
兼职三要素:
  1、具有所兼岗位的专业技术背景;
  2、确实履行做所兼岗位的工作职责;
  3、拥有并完成所兼岗位的工作量。
 
其他事项:
  1、原属兼职人员、本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3年过度期内其工资待遇可保持不变。
(五)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基本原则)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1、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五)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2、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有人员聘用。
 a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b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解读:
 本条款体现了首次聘用不减岗、不减人、不减薪。
 但不适用正在进行改革,有分流任务的乡镇卫生院。
(五)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3、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概念:
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1、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
2、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3、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解读:
转聘三要素:
1、岗位(经核准认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空缺并按程序核准;
2、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
3、拟聘人员符合岗位资格(准入)条件
(七)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基本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
2、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基本原则)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完成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
1、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汴办〔2003〕36号、汴办〔2010〕44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a完成首次岗位设置、b岗位聘用并c签订聘用合同,d填报《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汴办〔2010〕44号附件2)等材料,e经主管部门审核、f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g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解读:
关于岗位变动后新岗位工资执行时间
  
  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从岗位变动签订聘用合同的下月起执行。
(十)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范围)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政策)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任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解读:
基本要求:
1、不受本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由事业单位自主确定。。
2、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好老同志利益,又要把握好与在职人员的平衡与协调,注意调动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备案。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
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解读:
公开招聘五要素:
1、有岗位空缺;
2、符合本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要求;
3、拟聘人员符合岗位所需专业及素质要求;
4、按照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5、纳入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展望
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完善公开招聘制度。
探索事业单位职员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改革财政保障机制。
……
 
编辑:雄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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